同样,各方政治力量在权力的动态对抗中对这一问题也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回应。
但是,要想有效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就应当建立一个内在和谐、彼此呼应的标准化体系,贯穿于从责任认定、保险赔付到民事赔偿的整个过程。[23] 也就是说,标准化实现了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
这样,当事人便能一眼望到头,获得一个连续的、整体的预测性,前因后果,一目了然,便能理性选择,和解、调解乃至裁判才有坚实的基础。交警的责任认定必须获得保险公司和法院的认可,保险赔付与民事赔偿又有着很多的关联。参见,罗斌、郑金雄、安海涛、李强:厦门同安:一个道路交通法庭的实践,载于《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26日。第三,应当由法院主导。[46] Cf. Takao Tanase, The Management of Disputes: Automobile Accident Compensation in Japan(1990) 24 Law Society Review 681. 作者简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3] 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央层面较早就给出了有关原则性标准。我们建议,应当在实践反复试错的基础上,将裁量结构建构出来。广州市人大办法第5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
然而,其路径和利弊得失还需要认真考量,本课题将促进相关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当今社会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一日千里,加之全球化的影响,社会变革节奏加快,立法出台之后便已经固化,过了一定时间之后,内容是否适应新的社会生活,需要进行评估,从而决定该项法规或规章是否修改或废止。(三)参与主体 尽管第三方评估主体本质上也是立法评估的参与主体,因此专家参与也是一种参与,专家也是体制外人员。立法前评估还通过提供备选方案,为决策者提供多项选择,以便方案最优化,包括不制定新法、修改旧法等等。
其次,第三方来自民间,与公众接触较多,群众对第三方的防范心理较弱,隔膜较少,在立法评估的过程中进行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第三方更加容易接近群众。利害关系人在西方通常称作利益相关者,利害关系人因为与立法有相关利益,所以最关心立法内容。
各地立法评估办法都讲公众参与作为评估的基本原则,并作出具体规定,如广州办法第13条规定:法制工委在制定评估指标和评分表以后,应当组织开展下列评估活动:(一)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书面发函等方式,征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法规的组织实施部门、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社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9] 有的学者讨论的更加深入,直至关于确定地方立法评估标准的标准(原则)。第三方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些城市的办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如苏州市办法第6条规定: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被评估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之所以采用‘立法后评估的表述,一方面是相对于立法前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等‘立法前评估。
立法中评估则侧重立法的规范性、合法性、适应性的分析评价。从评估的时间看,立法评估有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立法前评估主要是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其中包括对立法后社会效果的预测。再次,第三方立法评估机构组成人员以法律专家为主,而当今社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如果不能合理吸收立法事项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人员参与,立法评估的专业化和科学性也无法保证。比如,任尔昕等认为,立法评估标准的确定,应当坚持:第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立法背景评估,即立法事项是否存在立法空白或者需要提高立法层次。(二)具有三名以上熟练掌握规章立法后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第三方评估机构有专业人员组成,他们都是法学流域或者其他流域的专家,具备很高的专业水平和科学素养,长期从事某个流域的研究,具有熟练的技能和深厚的理论基础。法制工委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对法规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民意调查。
[10] 广州人大办法中不仅规定了立法评估的标准: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协调性、规范性,对各个标准的内容规定得相当详细,而且还对各个标准规定了不同的权重:评估指标按百分制量化,各部分的权重为:合法性15%、合理性25%、操作性25%、实效性25%、协调性5%、规范性5%,满分为100分。法定性是指评估主体的成员资格必须是由国家法律明确确定的。有的学者提出了五个标准:即效率标准,是指法律实施所达到的水平(收益)与所投入的人财物力资源之间的比率关系。法规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当然在立法前评估中,立法评估的部门很可能同时就是起草部门,本溪办法规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机构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因此,在组织座谈会、听证会时,应当保证利益关系人的相当比例。
在英国,一些地方立法必须咨询利益相关者组织的意见。利益相关者的确定:确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原则和标准。
摘要: 较大的市立法评估有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目前大多数地方注重立法后评估,但是,立法前评估有利于减少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益。同时,对于不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公众参与立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权益、控制立法专横。评估方案的确定、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分析评价的步骤、评估的简易程序。
三、立法评估的标准 在较大的市立法评估中,评估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二)通过网站、立法官方微博或者报纸公开征集公众意见。苏州办法规定得更加具体,第17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立法机关不能强迫相对人参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是每个理性人的本能,如果是与参与者利益无关,即使强制其参与,也不会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或意见。
立法评估是指立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机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10] 任尔昕、王铖:《浅议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标准之构建》,《人大研究》2011年第6期,第32-36页。
图1 较大的市立法过程与处于不同阶段的立法评估 有学者对立法评估进行了其他分类:(一)按照立法后评估程序启动主体分类:1.国家或政府主导型。多数国家积极探索独立第三方的立法评估主体制度。
这是由中国立法的实际运行体制决定的,较大的市的行政规章几乎全部由行政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行政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人员起草的也相当少。[2] 王锡明:《地方立法后评估程序研究》,《人大研究》2011年第10期,第28-32页。
国家机构进行立法评估,尤其是实施机构进行评估,还具有了解情况、具有专业基础等优势,但是,在评估结论的公正性、独立性、超脱性以及民主性方面却难以保证。随着社会经济等条件的变化,如今行政立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有的城市如淄博市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也是立法评估的工作部门(立法评估工作机构)。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网站并非公众一致关注的对象,其受众非常有限。
(三)拟定立法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其对策。但是,厦门市办法第5条规定: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或者指定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作为评估实施机关。
韩国成功建立比较完善的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只有公众的意见得到立法者的充分尊重和认真对待,对立法决策、法案的内容甚至立法的效力产生实际影响,公众参与才是有效的参与,立法才真正实现了民主化。
评估标准 一、较大的市立法评估的分类 较大的市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客观地说,这样做的效率较高,专家们水平高,能够抓住重点和关键,发言条理清楚。
顶: 874踩: 1
评论专区